在處理墊資條款時,律師應請施工企業注意的事項
來源:北京建筑律師 網址:http://www.reneekelley.com/ 時間:2014-06-26 18:06:07
鑒于司法解釋規定,在為當事人簽署合同進行法律風險把關時,作為律師應當提請建筑施工企業注意如下事項:
(1)帶資、墊資條款按照有效原則處理,墊資約定條款受到法律保護。承包商不能因自身資金困難而要求發包人給予支付合同沒有約定的進度款。否則如果因為資金實力不夠、無法按照墊資建設的進度進行施工,將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簽署墊資的施工合同,必須考慮自身資金安排,避免屆時騎虎難下、承擔違約責任。
(2)承包合同可以約定墊資的利率進行約定,但不能高于央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因為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墊資利息的,將按照工程欠款處理,且不支付利息。
(4)為保護承包人合法權益,尤其是根據《合同法》286條承包人所擁有的優先受償權,建議承包企業不能以支付貨幣給發包方的形式進行墊資。因為根據《合同法》286條規定,凡是承包人將貨幣、勞動力等物化為合同約定的建筑工程的,一旦發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可以根據該規定享有優先受償權,請求拍賣而從中優先得到工程款。而如果以向發包人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再由發包人支付形象進度款的方式,容易造成發包人將部分資金挪用、不支付進度款,屆時如果發生訴訟,承包人擬通過《合同法》286條行使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時,將存在法律障礙。